其他医药产品的注意事项
发布时间:2012-07-27 标签: 其他医药产品 注意事项
【采购百科导读】: (1)注意避免滥用,防止不良反应:处方用药,一定不能滥用。滥用药物,不仅造成物资上的浪费,更严重的是会给病人带来种种痛苦,造成药害。
(2)注意患者病史:例如对胃肠道痉挛并青光眼的患者,若忽视其青光眼病史而应用阿托品,将导致不良后果。
(3)注意选择最适宜的给药方法:给药方法系根据病情缓急、用药目的以及药物本身的性质等决定
(1)注意避免滥用,防止不良反应:处方用药,一定不能滥用。滥用药物,不仅造成物资上的浪费,更严重的是会给病人带来种种痛苦,造成药害。
(2)注意患者病史:例如对胃肠道痉挛并青光眼的患者,若忽视其青光眼病史而应用阿托品,将导致不良后果。
(3)注意选择最适宜的给药方法:给药方法系根据病情缓急、用药目的以及药物本身的性质等决定,如对危重病例,宜用静注或静滴;对阴道滴虫病,多用阴道塞入;治疗肠道感染、胃炎、胃溃疡以及驱肠虫时,宜口服;治气管炎、哮喘,如同时采用气雾吸入,疗效往往较好;治痢疾,可在口服之外加灌肠;治某些肿瘤,有时采用瘤体注射。抗生素及磺胺药中,除主要供局部应用者(如新霉素、杆菌肽、磺胺醋酰钠、甲磺灭脓)外,许多抗菌药物特别是青霉素应尽量避免局部应用,以免引起过敏反应,并导致耐药菌株的产生。当要求药物发挥吸收作用时,凡口服后能被吸收的药物,最好采用口服。但遇病人昏迷或呕吐、病情危急、药物口服不能被吸收(如链霉素)、刺激性大(如酒石酸锑钾)或容易被胃肠破坏(如青霉素、肾上腺素)时,就应该采用注射。皮下或肌内注射比较常用,因较安全(但也有一些药物不宜肌注或皮注,如金霉素酸性太强,不宜肌注;哌替啶刺激性强,不宜皮下注射〕。在病情危急或药物局部刺激性很强(如酒石酸锑钾)时,可采用静注。静注一般要缓慢,以保证安全。药液不可漏出血管之外(酒石酸锑钾、金霉素、去甲肾上腺素、氯化钙等,如漏出血管,可引起局部组织坏死)。同一血管不可反复注射,以免药液刺激引起静脉炎。油溶液及油(或水)混悬液禁用于静注,因有引起血管栓塞的危险。
(4)注意防止蓄积中毒:有一些排泄较慢而毒性较大的药物(如洋地黄、士的宁、依米丁),为防上蓄积中毒,等用到一定量以后即应停药或给以较小量(维持量)。这类药物,由于容易引起蓄积中毒,故尽量避免用于肝、肾功能不全的病人,并规定一定的连续给药次数或一定时间作为一个疗程。一个疗程完毕以后,如需要重复给药,则应停药一定时期以后再开始下一疗程。
(5)注意年龄、性别和个体的差异性:小儿由于机体发育尚未成熟,对药物的反应与成人有所不同,如:①对于镇静催眠剂、洋地黄类、阿托品、磺胺类、激素等的耐受性较大,而对吗啡和中枢兴奋剂则比较敏感;②应用酸碱类药物较易发生酸血症或碱血症,应用利尿药较易引起低钾、低钠现象;③应用大量或多种抗生素(尤其是口服广谱抗生素时)比较容易引起消化功能紊乱。在用药物时,必须注意上述这些特点。对幼婴和新生儿尤应注意,有些药一般应禁用,如氯霉素、吗啡等。老年人对某些药物也有特异性,例如对麻醉药、肾上腺素等比较敏感,使用巴比妥类、阿托品后容易出现兴奋现象,须加留意。妇女由于生理情况不同,用药须慎重。例如在月经或怀孕期间,不可用峻烈的泻药(如硫酸镁、蓖麻油等),以免引起出血或流产。具有收缩子宫作用的药物如奎宁、麦角等,不宜用于孕妇,以免导致流产。有的药物(如雨米嗪、反应停等)能引起胎儿畸形,亦忌用于孕妇。四环素族可能影响婴儿骨胳的生长及乳齿的发育,因此孕妇及婴儿忌用。有的病人服用某种药物后,常常出现一般病人不会出现的反应,如荨麻疹、血管神经性水肿等,此即过敏反应。如果病人对某一药物有过敏反应,以后就应避免再给予这种药物。青霉素、白喉抗毒素(抗毒血清)、破伤风抗毒素等易引起严重的过敏性休克,在注射以前,须先作过敏试验。青霉素皮试阳性者,应避免使用青霉素而代之以其他药物。如病情非使用青霉素不可,过去认为必要时可考虑对病人进行青霉素脱敏注射,但由于具有危险性,现多不主张采用。对白喉抗毒素、破伤风抗毒素皮试阳性而又必须使用者,可进行脱敏注射。
(6)注意避免药物相互作用及配伍禁忌:配伍禁忌要注意两方面:①避免药理性配伍禁忌(即配伍药物的疗效互相抵消或降低,或增加其毒性),除药理作用互相对抗的药物如中枢兴奋剂与中枢抑制剂、升压药与降压药、扩瞳剂与缩瞳剂、泻药与止泻药、止血药与抗血凝药等一般不宜配伍外,还须注意可能遇到的一些其他药理性配伍禁忌。②理化性配伍禁忌,主要须注意酸碱性药物的配伍问题,例如:阿司匹林与碱类药物配成散剂,在潮湿时易引起分解;生物碱盐(如盐酸吗啡)溶液,遇碱性药物,可使生物碱析出;甘草流浸膏遇酸性药物时,所含的甘草甙水解生成不溶于水的甘草酸,故有沉淀产生;维生素C溶液与苯巴比妥钠配伍,能使苯巴比妥析出,同时维生素C部分分解。在混合静脉滴注的配伍禁忌上,主要问题也是酸碱的配伍,例如,四环素族(盐酸盐)与青霉素钠(钾)配伍,可使后者分解,生成青霉素酸析出;青霉素与普鲁卡因、异丙嗪、氯丙嗪等配伍,可产生沉淀,等等。
(7)使用新药时须慎重:在开始采用以前,应先参阅有关资料,作到心中有数。在试用当中,应注意观察疗效及远近期毒性反应。对某些新药,还须注意观察是否致癌、致畸胎,有无成瘾性、过敏反应等。用量一般应从资料介绍的剂量的小量开始,然后根据临床经验调整剂量,但不可超过规定的极量,以确保病人安全。
(2)注意患者病史:例如对胃肠道痉挛并青光眼的患者,若忽视其青光眼病史而应用阿托品,将导致不良后果。
(3)注意选择最适宜的给药方法:给药方法系根据病情缓急、用药目的以及药物本身的性质等决定,如对危重病例,宜用静注或静滴;对阴道滴虫病,多用阴道塞入;治疗肠道感染、胃炎、胃溃疡以及驱肠虫时,宜口服;治气管炎、哮喘,如同时采用气雾吸入,疗效往往较好;治痢疾,可在口服之外加灌肠;治某些肿瘤,有时采用瘤体注射。抗生素及磺胺药中,除主要供局部应用者(如新霉素、杆菌肽、磺胺醋酰钠、甲磺灭脓)外,许多抗菌药物特别是青霉素应尽量避免局部应用,以免引起过敏反应,并导致耐药菌株的产生。当要求药物发挥吸收作用时,凡口服后能被吸收的药物,最好采用口服。但遇病人昏迷或呕吐、病情危急、药物口服不能被吸收(如链霉素)、刺激性大(如酒石酸锑钾)或容易被胃肠破坏(如青霉素、肾上腺素)时,就应该采用注射。皮下或肌内注射比较常用,因较安全(但也有一些药物不宜肌注或皮注,如金霉素酸性太强,不宜肌注;哌替啶刺激性强,不宜皮下注射〕。在病情危急或药物局部刺激性很强(如酒石酸锑钾)时,可采用静注。静注一般要缓慢,以保证安全。药液不可漏出血管之外(酒石酸锑钾、金霉素、去甲肾上腺素、氯化钙等,如漏出血管,可引起局部组织坏死)。同一血管不可反复注射,以免药液刺激引起静脉炎。油溶液及油(或水)混悬液禁用于静注,因有引起血管栓塞的危险。
(4)注意防止蓄积中毒:有一些排泄较慢而毒性较大的药物(如洋地黄、士的宁、依米丁),为防上蓄积中毒,等用到一定量以后即应停药或给以较小量(维持量)。这类药物,由于容易引起蓄积中毒,故尽量避免用于肝、肾功能不全的病人,并规定一定的连续给药次数或一定时间作为一个疗程。一个疗程完毕以后,如需要重复给药,则应停药一定时期以后再开始下一疗程。
(5)注意年龄、性别和个体的差异性:小儿由于机体发育尚未成熟,对药物的反应与成人有所不同,如:①对于镇静催眠剂、洋地黄类、阿托品、磺胺类、激素等的耐受性较大,而对吗啡和中枢兴奋剂则比较敏感;②应用酸碱类药物较易发生酸血症或碱血症,应用利尿药较易引起低钾、低钠现象;③应用大量或多种抗生素(尤其是口服广谱抗生素时)比较容易引起消化功能紊乱。在用药物时,必须注意上述这些特点。对幼婴和新生儿尤应注意,有些药一般应禁用,如氯霉素、吗啡等。老年人对某些药物也有特异性,例如对麻醉药、肾上腺素等比较敏感,使用巴比妥类、阿托品后容易出现兴奋现象,须加留意。妇女由于生理情况不同,用药须慎重。例如在月经或怀孕期间,不可用峻烈的泻药(如硫酸镁、蓖麻油等),以免引起出血或流产。具有收缩子宫作用的药物如奎宁、麦角等,不宜用于孕妇,以免导致流产。有的药物(如雨米嗪、反应停等)能引起胎儿畸形,亦忌用于孕妇。四环素族可能影响婴儿骨胳的生长及乳齿的发育,因此孕妇及婴儿忌用。有的病人服用某种药物后,常常出现一般病人不会出现的反应,如荨麻疹、血管神经性水肿等,此即过敏反应。如果病人对某一药物有过敏反应,以后就应避免再给予这种药物。青霉素、白喉抗毒素(抗毒血清)、破伤风抗毒素等易引起严重的过敏性休克,在注射以前,须先作过敏试验。青霉素皮试阳性者,应避免使用青霉素而代之以其他药物。如病情非使用青霉素不可,过去认为必要时可考虑对病人进行青霉素脱敏注射,但由于具有危险性,现多不主张采用。对白喉抗毒素、破伤风抗毒素皮试阳性而又必须使用者,可进行脱敏注射。
(6)注意避免药物相互作用及配伍禁忌:配伍禁忌要注意两方面:①避免药理性配伍禁忌(即配伍药物的疗效互相抵消或降低,或增加其毒性),除药理作用互相对抗的药物如中枢兴奋剂与中枢抑制剂、升压药与降压药、扩瞳剂与缩瞳剂、泻药与止泻药、止血药与抗血凝药等一般不宜配伍外,还须注意可能遇到的一些其他药理性配伍禁忌。②理化性配伍禁忌,主要须注意酸碱性药物的配伍问题,例如:阿司匹林与碱类药物配成散剂,在潮湿时易引起分解;生物碱盐(如盐酸吗啡)溶液,遇碱性药物,可使生物碱析出;甘草流浸膏遇酸性药物时,所含的甘草甙水解生成不溶于水的甘草酸,故有沉淀产生;维生素C溶液与苯巴比妥钠配伍,能使苯巴比妥析出,同时维生素C部分分解。在混合静脉滴注的配伍禁忌上,主要问题也是酸碱的配伍,例如,四环素族(盐酸盐)与青霉素钠(钾)配伍,可使后者分解,生成青霉素酸析出;青霉素与普鲁卡因、异丙嗪、氯丙嗪等配伍,可产生沉淀,等等。
(7)使用新药时须慎重:在开始采用以前,应先参阅有关资料,作到心中有数。在试用当中,应注意观察疗效及远近期毒性反应。对某些新药,还须注意观察是否致癌、致畸胎,有无成瘾性、过敏反应等。用量一般应从资料介绍的剂量的小量开始,然后根据临床经验调整剂量,但不可超过规定的极量,以确保病人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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